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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一、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协议。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鉴定机构的鉴定实施计划及《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见附件2),批准组成考评小组并指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三、考评人员实行鉴定工作不定期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坚持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前两周将《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六、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考评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在《考评员手册》上提出评价意见。
  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考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流程及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考评结束一周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全市统一制定。
  第十条 建立考评人员业绩档案,记录考评人员的日常考评工作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以及各鉴定机构对考评人员的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实行考评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年终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考评员手册》等,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并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考评人员聘任期末评估制度。评估主要依据考评人员受聘期间参与鉴定工作次数,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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