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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京劳职鉴发[1998]72号 1998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聘用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五条 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第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考评人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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