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5]31号 1998年5月23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总局规定的条件,经商省外经贸委同意,确定将31户企业列为首批B类企业,6户企业列为D类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地如有增加B类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各市地国税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局,经省局认定后下达。
二、凡未列入B类、D类企业名单的自营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确定为C类企业。
三、凡被确定为B类、C类出口企业的,一经发现出口骗税问题,即应改为D类企业管理并三年内不得转定为B类或C类企业。
四、不论是否确定为B类或C类企业,凡该类企业经营出口货物货源地为南方骗税敏感地区的,该笔退税业务一律按D类企业对待,严格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的管理。
五、对列入B类企业名单、实行一单一票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应完善各种管理手续,加强对B类企业退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B类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台账制度(台账由省局统一印制后发各地使用),对企业日常退税申报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对一单一票之外的其它单证在收齐后逐笔核销。通过对台账的日常管理,将B类企业的出口退税置于税务机关的跟踪监控之下,从制度上杜绝批而不管、前松后紧、积重难返等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总局规定的条件,我省目前没有A类企业。为有利于对出口货物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对外宣传,可将我省确定的B、C、D类企业分别改称为A、B、C类企业,对B、C、D类企业的管理对外称ABC管理,管理条件和管理方法不变,仍按总局规定办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
山东省首批认定的B类出口企业
一、省级外工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