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沪财会[1998]57号)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依据,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由国有企业参与组建的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办理。
二、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时间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签署后,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
公司法的要求确定。
三、财务报告的内容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有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以及内部管理会计报表等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包括: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的计价政策、收入确认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借款费用的处理、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非经常性项目损益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报表报出以前事项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变更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