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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沪财会[1998]57号)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依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由国有企业参与组建的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办理。
  二、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时间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签署后,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确定。
  三、财务报告的内容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有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以及内部管理会计报表等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包括: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的计价政策、收入确认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借款费用的处理、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非经常性项目损益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报表报出以前事项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变更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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