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9号 1998年3月30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V3.0)从4月1日起正式进入具体实施应用阶段。为了保证推行工作顺利进行,搞好各项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防伪税控系统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外,原《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改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包括下达推行通知、专用发票发售、抵扣联认证、企业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保管注销、数据的收集汇总录入等工作。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将辖区内上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录入计算机后,在每月20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软盘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三、税务征收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后7日内,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及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上报给县区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