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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确认。承办大型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下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凡是达到法定办所条件,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大型企业以下的企业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审计业务的企业规模标准按市清产办京清办(1995)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标准附后)执行。
  3.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在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4.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试点企业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受托企业的名单、户数、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商管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5.会计师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时间,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审计报告
  6.为了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与批复的衔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在下一个审计年度,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以批评,并适当减少其接受委托的试点企业户数。
  7.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期间,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审计资格。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有些企业效益水平不高,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企业年度会计准表审计的审计费用支付标准可暂按《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附后)规定由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四、市财政局组织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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