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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98]296号 1998年4月7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7)575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财政局对市属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点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二)确定试点范围和确认试点企业名单;
  (三)明确审计内容和要求;
  (四)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试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粮食企业年度报表质量进行复查。
  二、试点企业和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确认后,各试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协商办理委托、受托事宜
  (一)对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要求
  1.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质量,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职业道德有问题以及有违反回避原则的以外,以前年度确定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委托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认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3.无论原试点企业,还是新试点企业,在与有关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企业调整的事项,试点企业应予以调整。
  5.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提出试点企业的名单报市财政局确认,同时应引导试点企业积极配合审计试点工作和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回避原则。对审计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算批复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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