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四、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入库的问题。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乡(镇)财政所具体征收。具体办法:对在生产环节的纳税人,由乡(镇)财政所在农业特产品收获季节,集中力量,逐村分户征收或纳税人申报纳税;对在收购环节的纳税人,帐务健全的,要按收购值逐月查帐征收,收购单位要积极配合。对个体收购者,按规定的查验范围、查验地点、查验内容进行查验征收。征税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征收的税款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外,正税和附加要及时全额分别交库。坚决禁止一些地方“全民收税”、“收税打白条”、收费搭税车、税费混征、强迫农民贷款交税等错误作法,从严查处征收税款不交库,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税款等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五、关于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为了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减轻纳税人因灾歉收的税收负担,税法明确规定了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户和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以及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特产品等给予减免税照顾。为切实落实这一优惠政策,各地可从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中提取5-10%的减免指标,专项用于落实此项政策。坚决纠正以虚假减免增加税收任务,加重群众负担的错误做法。
  六、切实加强领导。农业特产税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首先要把执行税法同组织收入统一起来,切实做到公平负税,合理负担。其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税征管部门的领导。县级财政征管部门对乡级财政要加强人员管理及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税收征管。乡级财政所是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第三要加强农税机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税征管队伍。已成立农税局的市县,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管理下,尽快完善内部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工作制度,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以适应当前农业税收管理的需要。乡级财政、农税专职人员编制是省上下达的专项指标,有的地方采取“全民征税”方法,使财政、农税专职人员脱离岗位长年包村包片,导致征税秩序混乱,这种做法应坚决纠正。要不断加强农税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和农业经济服务,为合理农民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