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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农业特产税收入连续稳定增长,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特产税55291万元,比1993年增长4.3倍,年均增长52.06%。但是,税收征管中也还存在“简单化”、“粗放化”、“行政化”问题。有的不顾税源实际,按人口地亩平均摊税,层层加码;有的不向纳税人开具税票,采取“打白条”,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没有充分发挥基层财政所的征管职能,采取乡、村干部一起征税;有的把各种收费摊派在税中混征,造成“税费”不分,等等。上述问题严重违背了税法规定,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政府形象。为了维护税法,合理公平税负,规范征管,堵塞漏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目和范围的管理。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凡全国统一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凡全省统一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所调整品目的生产规模在10万亩以上或产值达亿元以上,收入高于粮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开征意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减税目、税率,以保持税法的统一性。
  二、关于农业特产税的税源管理。掌握税源是防止漏税或征“过头税”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同相关的生产、收购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单位和个人生产园艺类品目的品种、面积、树龄、年限等进行认真摸底,要按户建卡、按乡建册,以县建帐的方式进行管理,于每年初根据特产品税源的变化作变更登记;对收购环节的烤烟、皮、毛、绒、毛茶、生漆、食用菌等,在一个县域内要对收购单位逐个登记,通过财务掌握收购值;对收购的个人按照规定的查验地点对其货物收购量、收购值进行核实,以切实摸清税源底子,防止漏征或征“过头税”。
  三、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指标的确定。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指标是财政收入预算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收入计划时,应依照税法规定和税源大小进行测算,要坚决杜绝不顾税源实际“层层加码”,不顾有无税源按人头地亩平均摊派的错误做法。给纳税人落实任务时,凡属于生产环节的,应依据应税品目、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进行计算,以村为单位进行按户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以纳税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给纳税人。要把严格执行税法和下达征收任务结合起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把征收任务落到实处,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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