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4.逾期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
  5.逾期贷款,应每年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式八),以保持相应的诉讼时效。
  6.在贷款逾期2年内,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收回贷款。法律诉讼由市中心统一办理。
  二、呆滞贷款管理
  1.把呆滞贷款户作为重点管理户,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清收措施,清收呆滞贷款。
  2.呆滞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
  3.对挤占挪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发出“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附式九),限期纠正,并通知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
  三、呆帐贷款管理
  1.呆帐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
  2.借款人向分中心提出免除还款义务的申请,须说明申请的理由及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分中心向市中心申报有关资料,经中心审贷小组审批后,核销呆帐损失。
  3.核销的呆帐贷款应作冲减发放贷款累计数处理,不作收回贷数处理,核销后又回收的呆帐贷款,应上报市中心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贷款合同、文件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管理
  一、贷款经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征得贷款经办银行同意,填写“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分中心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展期合同”。
  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合同后,须按照市中心的规定,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展期合同”,分别送交市中心或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签收,进行统一保管。一般贷款合同保存15年。重要贷款合同保存25年,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永久性保存的,永久保存。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三、如需要查询,须经市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贷款文件档案管理
  一、贷款文件系指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文件以外的每笔贷款的其它文件。
  二、贷款文件的跟踪登记制度
  贷款经办人接到贷款申请后,须及时登记,计清来文时间、文件名称、附件名称、送文人姓名、收文人姓名。贷款文件在移交、借阅过中,须及时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