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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确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
  (三)因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致使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或经批准缓建,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从而影响原定款还计划的。
  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为逾期贷款。
  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展期的次数,原则上一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
  四、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审批后,须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展期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只适用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必须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利率;原贷款期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原贷款期限未到一年仍执行原贷款利率,已到一年执行新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应规定还息来源及方式。
  第十七条 应收未收回的利息,视同本金计算利息,计息利率应与相对应的本户一致。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手续费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由市中心或分中心支付,不得由借款人支付。
  第二十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另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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