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字[1998]第094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完善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4月24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完善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运用归集的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在符合贷款投向的前提下,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发放的住房专项担保委托贷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贷款发放、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2.定向性原则。严格贷款的投向管理,保证贷款定向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