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
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3号 1998年6月9日)
经市政府同意,自199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