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步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陕政发[1998]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1996年底,全省还有301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400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111.38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300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