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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1998]17号)


各行政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57号《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1998年1月1日起已按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账户的行政单位,请参照附件一具体办法进行核对,如有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不符的地方,按附件一办法进行调整。
  2、对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的行政单位,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平稳过渡,保证本市新制度的顺利实施,这些行政单位的转账时间为1998年7月1日,具体账户处理办法参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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