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
(三)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构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应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换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取消,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对销售额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原一般纳税人经税务部门审核决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原核定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或“留抵税额”,应作转入存货成本的财务处理,期初存货或“留抵税额”已不再保留。
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经审核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税。
十一、属于年审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时限不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年审的,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额抵扣权,按规定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购买薄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十二、年审制度是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是国税部门监督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手段,是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途径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县级国家税务局认真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格式附后)做好年审总结,并根据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年审总结和年审统计表于六月十日前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以上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