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上一年度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和日常稽核情况;
(三)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帐簿结构,有无内部控制机制、核算方法和会计人员配备状况以及盘点制度等)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是否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五)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正确;
(六)不构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的其他情况。
有条件的地方,对上列第(三)项目,应由企业自行委托经县级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以确保公正。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各地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启用时,还需在“封三”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印章。
上述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从1997年度年审工作开始使用。
五、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在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除附上《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4、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主管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验证报告书)进行审核、查验证件,提出初步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年审认定机关审批。
(三)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初步意见进行复审,做出年审结论。
六、年审结论包括年审合格,限期整改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年审合格的,并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据以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