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二)款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第(三)款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构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4日)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49号 1998年5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各地也应纳入年审范围。
二、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含委托中介机构所需验证时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做出年审结论的时间。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认定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办理年审申请之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按下列的项目,逐户提出情况初步审核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