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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
(青政发[1998]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转变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都对进一步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农业机械化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到1997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327万千瓦,农用拖拉机6.7万台,配套机具11万台。农业机械对保证全市农业丰产丰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鲁政发[199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强化宏观管理,健全完善农机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加快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力争到2000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360万千瓦,农用拖拉机拥有量达到8万台,配套机具达到14万台。主要粮食作物的耕地、播种、收获机械化率分别达到93%、60%和65%。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加快调整农机装备结构步伐,大力发展大中型农业机械,重点抓好“3316”计划的实施,即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市新增3000台玉米精播机械,1000台秸秆还田机械,600台玉米联合收获机械,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
  二、加大农机化宏观管理力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要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化大农业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机制,把农业机械管理的职能逐步转移到依法行政、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引导、监督检查和强化服务上来。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抓紧制定我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并逐步健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质量监督、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法规。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对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运输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无牌车辆、无证驾驶员、无牌照农机维修点、配件供应点等为重点的治理整顿力度,努力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对未按规定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禁止其进行推广和销售;认真抓好农机维修厂、点和修理工的审验及考核工作,实行“等级证书”制度,对未经审验和考核合格的农机维修厂、点以及维修配件销售单位,禁止其经营农机维修及配件销售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产品和修配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进入市场,依法维护农机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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