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上交、下拨、使用、核算等必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计划外生育费要坚持支两条线,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设立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收入专户只收不支,支出专户只支不收。严禁以支抵收,严禁在规定以外另设户头储存。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计划外生育费应加强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和限额报批制度。一次开支在1 0 0 0 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 构审核,乡(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开支在3 0 0 0 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经乡(镇)、街道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区市县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开支和弄虚作假。
凡未按上述规定批准的开支,以及超出使用范围规定的支出,经办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会计 人员有权拒绝入账。
第十九条 按
《条例》规定收取的其他收费均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挤占、私分。具体使用于: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补充;
(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业务经费的补充;
(三)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生活费的补助;
(四)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路费的补助;
(五)经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聘用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临时工作人员费用的补充;
(六)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费用的补充;
(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的支出补助;
(八)经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监督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