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一)征收单位未送达《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具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定额收据》的。
第三条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后,应及时存入计划外生育费收入专户,全额上交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交汇总表。由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存入财政专户并计息。使用时,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月将支出计划数划拨给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科(股)按乡(镇)、街道为单位分别设账管理,进行会计核算。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根据上年的收支情况
编制计划外生育费年度计划,报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外生育费支出计划开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成比例的规定,根据乡(镇)、街道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数额,定期分别结算出乡(镇)、街道的分成收入,并按时通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各区市县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按已征收总额的1 %上交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指导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已征收总额的5 0 %,用于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余比例由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用于区市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等。
第十五条 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计划外生育费的主管会计单位,负责各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设会计单位,由一名计划生育干部任出纳,负责本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日记账登记工作,实行定期结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