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1998]45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计划外生育者,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是一项特殊性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免征一切税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