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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接到总机构申请后,本着可能与需要、合理与节约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12月底前进行批复。
  第三十六条 凡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或分摊),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省直中央单位向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管理费,以及总机构与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省辖市)的,管理费提取比例与标准由省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与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在同一地、市(省辖)的,管理费提取比例与标准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第三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凡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提取管理费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

十、减免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第四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在享受减免年度的次年2月底前,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包括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国税机关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书面资料。对逾期的减免税申请,国税机关不再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审核审批减免税,必须按照“统一政策、依法减免、集体审议、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初审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擅自放宽政策,超越权限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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