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政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吃透并落实政策精神,及时处理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优化税收服务。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时,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任意解释、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请示、报告和文件备案制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或超权限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上一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工作职权和现行政策规定及时答复或转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请示与解答问题记录专用簿。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税源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摸清底数,严格控管。各基层征管分局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填制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户统计表和税源(征收)台账(分户统计表和台账由省局统一制定)。做到一户一卡,不得漏户。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报告制度。纳税人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由县(市)局、地市征管分局统计上报地、市国税局;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局统计上报省国税局。
第二十条 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对重点税源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各级国税机关在报送税源汇总表的同时报送一份较详细的文字说明、分析,文字说明和分析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问题、有建议,并预测本年(或次年)税源情况,写出预测报告,逐级上报。
六、税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