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申报率要求达到100%,申报准确率要达到90%以上。
纳税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
第七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对表中项目内容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有误的,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款缴纳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其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或当地国税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分期预缴。预缴税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办法的,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上报,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查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可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要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未经批准的,仍按规定征收税款。
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搞好汇缴前的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认真做好汇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