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
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78号 1998年6月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局已以皖国税发[1998]31号文件转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积极开展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遵循“依法办事,从严治税”原则,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税机关和依法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保证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任务。
二、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享受减税、免税,都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会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