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厅负责拟订,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报劳动部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劳动厅)发布,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布。
中央驻陕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劳动厅通过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执行。
各地、市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和劳动部、财政部、
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以及财政部、审计署《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7]财发字第52号)等有关企业工资的法规、规定,可分别采取罚款,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等措施:
(一)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
(二)工资增长超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
(三)工资增长应达到而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