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量不得突破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来源数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的,必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政府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的程序及申报制度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执行。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报审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必须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同意后,在当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