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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
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陕政发[1998]26号 1998年6月8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现将《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
  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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