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2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
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现将国税发[1998]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6月1日-6月30日,发动纳税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2、各区、县局、分局对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国税局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编委、民政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核对工作,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3、为了及时全面掌握、了解税源变化及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清查工作中实行分期汇报制度。第一阶段报送时间为:7月5日,向市局报送清查工作进度、存在问题的书面报告及报表。第二阶段报送时间为9月5日,报送重点清查情况及报表。清查工作于9月30日结束后,10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此次清查工作的总结及报告表。此项工作已列入九八年三季度重点目标管理考核。
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清查重点
7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县局、分局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以下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对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
1、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对于重组合并单位的变更、注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对劳福等特殊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单位)清查。
5、对已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
6、对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