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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二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
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22号 1998年4月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企业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销业务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总收入20%的费用及法定费用和营业税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预征并在最长一个纳税年度内(即12个月)依营销员从事实际代理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收入进行税款结算。对营销业务员由于投保人退保而退还给保险公司的佣金,可在退还佣金的次月该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于再下一月的佣金收入中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三、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营销业务员佣金的保险公司负责按月代扣代缴,每月7日前将所扣税款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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