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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8日)


  为了对全市重大税务稽查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报备范围
  (1)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要案件。
  (2)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重大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案件,区别查补税额,即城近郊区县局、直属分局在100万元(含)以上,远郊区县分局在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报备程序
  (1)对于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要案件和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稽查过程中违法事实已基本查清,能够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基本数额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案件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局稽查局,由市局稽查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各单位要对本局向市局备案的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案件终结后5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稽查局。对于此类案件的查补金额和相关经费动用情况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汇总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登记表》,报市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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