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8]94号 1998年5月12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
  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
  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接《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单位提出计划后从财政专户中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路产补偿收费主要用于修复、维护或重建被损坏的公路路产和票据购买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向物价部门申办《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收费专用收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