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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失效]

  第40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准其收缴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的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41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收入。
  3、《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本表所指亏损额、利润额是指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利润额,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金额。
  (1)亏损年度:填写亏损额发生年度(也是企业经营亏损历年情况记录)。
  (2)弥补年度:填写企业当年有利润,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年度。
  (3)利润额:填写企业当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利润额。
  (4)弥补后利润额=利润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5)亏损余额=亏损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4、《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
  (1)适应范围:
  凡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在申报期内享受了本表所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填列本表。
  (2)填报说明:
  第1行 合计: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即:1行=2+3十5十6+7十8+9+10+11+12+16行。
  第2行 高新技术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3行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4、5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4行 咨询信息服务业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5行 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6行 受灾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七)款和市局京地税企(96)555号等文件规定中明确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8行 校办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不含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校办工厂、农场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
  第9行 福利生产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的对福利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0行 乡镇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中明确的,对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而减征的所得税额。
  第11行 监狱劳教性企业: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6]1273号中明确的,对监狱劳教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12行 国有农口企业:填写执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国有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所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即: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3行 种植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第一条规定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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