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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失效]

  第23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并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
  第24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十收回坏帐损失。即:24行=25+26+27行。
  第25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第26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第27行 收回的坏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28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弥补亏损十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十境外收益十技术转让收益十治理“三废”收益十股息收入十国库券利息收入十国家补贴收入十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十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十管理费十其他。即28行=29+30+31+……+41行。
  第29行 弥补亏损: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30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境内)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此栏也含纳税人对外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
  第31行 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32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33行 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34行 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9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第35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6行 国家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第37行 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第38行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39行 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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