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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失效]

  税款定额为:
  砖:1.5元----5元/千块
  煤:1.5元一一4元/吨
  灰:1元----2元/吨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1)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2)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金额。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第1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十不允许扣除项目十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4+24行。
  第2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3行。
  第3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文件明确,从1996年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660元,年人均79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
  第4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8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据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3‰;5000万元-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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