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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失效]

  第16行 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17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
  第18行 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19行 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0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1行 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
  第22、23行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第24行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
  第25行 利润总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即:25行=15+16+21+22―23+24行。
  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数字填写。
  第27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2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数字填写。
  第28行 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利润总额十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即:28行=25+26-27行。
  第29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填写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50%实际发生额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数据来源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情况记录
  所属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_____元
  审批记录来源:市局京地税企(1997)12号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意见。
  第30行 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即:30行=28-29行。
  第31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纳税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先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找适用税率。
  第32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本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所得填写,即:32行=30×31行。
  第33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1行、第4栏“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填写。
  第34行 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5行 股息收入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8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6行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6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7行 投资收益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20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8行 境外收益补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计算公式1:
  应纳税款=(境内所得十境外所得)×境内税率
  计算公式2:
  计算公式3:
  实际应纳税款=境内、境外应纳税款总额-不同国家的抵扣限额(来源于不同国家按税法计算的抵扣限额)
  抵扣原则:
  1、来源于某国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的抵扣限额可如数抵扣。
  2、来源于某国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高于计算的抵扣限额按抵扣限额进行抵扣。其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若以后年度抵免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其差额部分可以补扣以前年度高出扣除限额的税款,时间是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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