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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河道岸线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禁止建设与河道岸线规划不符的项目或设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应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要通过河道整治和堤塘建设,达到河道岸线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项目都要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十七条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应当于1999年底前编制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必须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地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城镇供水水源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省市县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考虑防洪、防潮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防潮、供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水利建设资金的足额征收,规范管理,正确使用,防止资金沉淀、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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