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要积极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新建和更新改造的水利工程,计量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排、同步使用。未实行计量收费的现有水利工程,要尽快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七条 要根据“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加强对水电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同电同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电力部门对山区小水电上网电量要给予优先安排。小水电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6%的税率计征。
第二十八条 甲类项目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受益地区征收;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维护运行管理费的计取,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水价提高、电价调整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的委托,对水利建设单位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加快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前提下,国有水管单位要积极开展转让、租赁等资产经营,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水电、供水等企业要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和集团化。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以县(市)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公司,对水电站的电费进行统一结算,并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电站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股份制组建蓄水、管道、供水相结合的经济实体,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和对村集体统包统管的经营管理模式。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意愿,宜股则股,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做到农民拥护,经营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