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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台御潮、农业滩涂围垦、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镇污水处理骨干工程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非经营性资产占到总资产50%以上;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城镇开发和工业建设围垦、拦海养殖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经营性资产占到总资产50%以上。经济欠发达山区和海岛的供水工程项目在2003年前可按甲类项目建设和管理,在2003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 现有水利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国资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上述原则在2000年前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1999年前完成。现有水利工程在项目分类前,要认真搞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分类后,要明确维护运行管理费的承担。
  现有水利工程中,对乙类项目要积极探索转让等资产经营途径,盘活存量资产;对甲类项目要通过对受益范围内的合理收费,回收部分投资,用于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凡是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其转让收益要继续用于发展水利。
  第九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及其它各类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各级政府的造地改田资金,要重点用于滩涂围垦等增加土地面积的工程项目。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十条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一条 经济欠发达山区和海岛新建的供水项目,农业滩涂围垦及其它有条件的甲类项目要积极吸引非财政性资金投入,争取按乙类项目筹建和运营。
  第十二条 除中央项目外,水利建设项目根据作用、受益范围和工程涉及区域,进一步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省级项目是指跨市(地)的江河治理骨干工程项目,跨市(地)和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管江河(海塘)的堤防和大型、重要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大型滩涂围垦工程和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市(地)、县(市)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防台御潮、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中小型滩涂围垦工程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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