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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

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
(199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滩涂围垦、江堤海塘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厉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水利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内,使我省防洪御潮抗灾能力明显增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江堤海塘维护和建设,城市防洪防潮,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江海堤防的除险加固,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的保护,农田灌排,滩涂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其中,今后5年的建设重点是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浙东标准海塘、钱塘江标准江堤以及珊溪水利枢纽等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五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制定规划,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处理好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滩涂围垦、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确定价格,严格收费管理,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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