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及各监理单位,将本规定有关要求列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住宅发展局对违反本规定的住宅工程不予受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
4、城市、小区埋地供水管道、村镇供水管和埋地燃气管推广应用塑料管淘汰普通铸铁管和镀锌钢管的工作,由市公用局按行业管理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5、推广市政埋地塑料排水管淘汰水泥排水管的工作,由市市政局按行业管理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6、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本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降低资质和吊扣施工许可证等处理。
7、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对违反准用管理的生产企业和委托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吊证和撤消委托等处理。
8、已投入使用住宅的给排水管改造,推广使用塑料给排水管工作,由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会同市房地局、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市房地局对旧屋面整修、翻修推广新材料监督管理。
9、对于确属不能按上述规定设计、使用化学建材的建设工程,应经有关部门证明,报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不使用有关规定的化学建材。
十一、工业、农业生产中,可参照上述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推广应用塑料给水管、塑料排水管和塑料门窗。检查、监督工作由市经委、市农委组织安排。
十二、实施日期
限制或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实施日期,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上海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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