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1999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1999]11号 1998年5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中关于“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以及“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的要求,为了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使之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使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并促进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逐步建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1999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199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2285元,同比增长1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8.9%。其中,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3670元,同比增长12.6%,实际工资增长9.9%;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2062元,同比增长9.8%,实际工资增长7.2%;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97元,同比增长7.2%,实际工资增长4.7%;地方企业中,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338元,同比增长0.9%,实际工资增长-1.5%;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824元,同比增长1.4%,实际工资增长-0.9%;其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335元,同比增长7.9%,实际工资增长5.4%。
从以上工资统计数据中,反映出1998年工资指导线执行过程中的几方面情况:
1、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5%,略高于1998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高1.5个百分点);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8%,相当于基准线水平;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2%,略低于基准线水平,实际工资增长4.7%,符合我市“九五”计划中对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要求。从全市职工工资总体情况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特别是地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趋缓,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
2、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是造成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0%)的主要原因。
3、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呈负增长状况,一方面主要是近年来工业企业处在调整、改组、改造过程中,经济效益仍在低水平徘徊,缺乏增资来源渠道;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工资指导线预警线中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速的封顶,限制了部分效益增速较快企业的工资过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