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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府[1998]综050号 1998年6月1日)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厦价(1998)费字142号《关于降低标准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1、省政府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属省以上财政收入的,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向生产性企业征收属厦门市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标准降低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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