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食品卫生秩序的通告
(长府发[199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食品卫生秩序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的餐饮具消毒必须采用物理性消毒方法,禁止采用化学性消毒方法。
三、外埠经营者必须持有《外埠食品卫生认可证》和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及该批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单、食品检验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食堂卫生条件必须符合《长春市建设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和防病管理暂行规定》,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五、各级各类学校门前禁止游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凡统一对外订购盒饭的学校必须向经营者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