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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

  16、企业改制时必须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所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企业富余职工可以待岗、转岗、兴办第三产业。但双职工不能令其同时下岗。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对职工夫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通过实行城镇唐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未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救济条件发给社会救济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转岗、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需要当地政府支付的费用,要及时到位。
  17、企业改制后必须参加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含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18、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适当安排部分预算资金和集中国有资产出让及有偿使用的收入,用于支付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必要支出。
  19、中小企业经营者的选聘与管理,随企业改制形式来确定。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企业经营者或企业领导班子,不能由其组织企业改制,应先调整后改制。建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培训制度,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
  20、企业的改制工作要增加透明度,积极稳妥推进一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方案必须向职工公开,广泛、充分地征求职工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职工增资入股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强求。企业改制一定要落实债务,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不得逃、废、悬空债务。
  2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为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制走支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
  22、本规定适用于中二型以下工业企业,流通、建筑、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已改制的企业,是否参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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