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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

  7、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规定可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有条件的可分立为独立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件成熟的可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由企业管理。
  8、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其净资产在做了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剩余资产可划出一定的比例,按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等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同时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转换股30%的资金增资入股,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职工对补偿股享有所有权,可以出让,可以继承。
  企业净资产在做了剥离、扣除和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可由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购买,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可享受一般不超过买一送一的优惠。暂不能一次性买断的净资产,分期购买的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款额的30%。
  9、鼓励非国有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凡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给予折价优惠。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外部法人、自然人多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实现责、权、利紧密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
  10、经剥离、扣除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出售、转让、有偿使用的收益,及企业交纳的资产占用费(包括土地占用费收入),均应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使用费。
  11、改制企业占用的“拨改贷”资金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同级财政部门的生产扶持资金、周转金经批准可暂停息挂帐。
  12、职工个人股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先由企业为职工代缴,由同级财政返还,即征即返。
  13、企业改制中,各地可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优惠,具体政策由市县根据改制形式自行确定。
  14、负资产企业改制时,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作为国家资产,计入企业净资产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是负资产的企业,可采取另筹资金弥补、挂帐处理、债务托管、依法破产等形式,由各地、各部门具体处置。
  15、企业改制时,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企业的费用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变更工商、税务、土地使用权、产权(包括房产)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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