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深经通[1998]第22号 1998年5月5日)
各区经发(贸)局、各有关企业:
对外加工装配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产品出口规模,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7年全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额达83.2亿美元,占全市外贸出口值的32.5%。97年7月以来发生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对我市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稳定、发展、提高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事项通知如下: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分为长期和短期二种形式。一年以上的加工装配合约为长期业务,合作各方签订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一年以内的加工装配合约,且不需进口加工设备的为短期业务,合作各方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继续贯彻市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提高"三来一补"业务的指导方针,鼓励外商签订长期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兴办"三来一补"企业。同时也鼓励外商签订短期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凡是国家允许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中方均可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承接短期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经营单位承接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1)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可直接与外商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可与外商、国内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