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建材产品销售 14、本省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安居工程以及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应优先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钢材、水泥及配套机电产品,有关单位对项目采购应实行监督。15、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钢材、水泥等产品进行质量认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发布产品准用公告,接受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规范省内钢材、水泥市场的经营行为,堵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省市场,下半年全省组织开展以钢材、水泥质量监督为重点的专项市场整顿,凡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和使用。16、各地市对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尽快落实,明确承办单位,对外省袋装水泥进入安徽市场销售,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为我省水泥销售市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17、水泥生产企业掺兑30%及以上废渣生产销售的水泥,经国家或省质量检测机构认可的,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应在5月底前制定出具体办法通知各地执行。
五、鼓励使用省产汽车、农用车 18、对已通过省级汽车产品鉴定并经过省公安车管部门认可的省产汽车和省产农用运输车,可在省内销售、运营,各地公安部门应予以优先入户。19、省内用户单位新增、更新汽车,凡本省有同类产品及替代产品,能够在型号、规格、座位等方面满足需求的,原则上购买本省生产的汽车。20、鼓励农用运输车发展。农用运输车可视同农机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21、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省产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器等专控商品的限制,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对申请购买上述专控商品的,实行随到随批;对盈利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省产专控商品的,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鼓励个人购买省产小汽车、大轿车等专控商品,地方自行规定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一律暂停。22、组织开展对购置省产汽车和农用车的收费项目的清理,重申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现象。23、加强进口机电设备的管理,对省内能生产且产品质量好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从国外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