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居民用电管理办法 1、鼓励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停止执行原计划用电考核办法中对用户超计划用电加价的规定,今年内对每户月用电超过100千瓦时的电量,给予按原电价下浮10%优惠。2、废止原限制居民用户使用电热、电炊、冷热空调器等规定,今年内对安装冷热空调器停止收取设备增容费。3、鼓励农村对1万伏以下电网采取多种办法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4、加快实施一户一表的用电计量方式,便利居民户用电。
二、加强煤炭产销衔接 5、省电力局对发电用煤要坚持执行省内煤矿供应90%、省外供应10%的比例,确保兑现。6、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用煤单位应优先使用省内煤炭,凡省内煤矿能供的,除国家计划分配的煤炭外,用煤单位不得舍近求远、从省外调进,冲击省内市场。7、定期召开协调会,落实煤炭调运方案,通过调控铁路等手段,鼓励铁路、港航、电力、煤炭及有关用煤单位,尽量多装、多运、多接、多用省内煤炭,支持煤炭企业生产。
三、疏理地产化肥流通渠道 8、取消地产化肥出省销售的限制。省内各地应允许外地化肥进入本地销售,也允许本地化肥销往外地,但都必须销给有经营权的单位。严禁乱设卡、乱截车、乱罚款,阻碍化肥的正常生产和流通。9、积极鼓励化肥生产企业与各级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农业“三站”联营联销。对现在工商联销搞得好的滁州市、寿县、颖上等县,要进一步巩固完善联销体制;联销搞得不好的,不要勉强凑合,扩大产销矛盾。允许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工厂可以售给农资公司或基层社,也可以按统一零售价直接售给农民。10、化肥生产企业应根据变化了的市场形势,遵循市场机制原则,加强企业的营销工作建设,首先应尽量在原有销售经营渠道基础上设立固定销售网点,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新体制,为化肥生产和经营全面走向市场打下基础。11、在地产碳铵基本满足全省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各地原则上不再从省外调入碳铵。不生产碳铵的地方可直接与本省生产化肥企业建立长期供应关系。12、对地产化肥销售运输,年底前一律免收过桥、过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可凭化肥生产企业或县以上供销、农资企业的销售单据单程免收。13、加强化肥市场管理,严格化肥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化肥经营“三证”制度(即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证、有偿技术服务证),经营许可证和有偿技术服务证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委托代销证由取得化肥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发放,严禁无证经营。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农、工、商利益。